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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币等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实物购买和流通。文化部

imtoken冷钱包手机版 2023-01-17 10:46:04

6月26日,文化部、商务部出台政策,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

文化部市场司副司长佟祖海表示,该政策是去年起草的,征求了有关部门、专家和网络游戏公司的意见。影响,加强各类主体的管理。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佟祖海

《通知》称,首次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将现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中的虚拟道具区分开来;同时,《通知》称,《通知》规定,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必须经批准后方可经营。同时,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进行了严格规定: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公司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以防止网络游戏可能产生的影响。虚拟货币对真实金融秩序。

文化部市场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搜狐IT采访时表示,出台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腾讯、盛大等大型社区游戏公司的币种,防止流通。这些虚拟货币并影响该国的实际金融体系。

他认为,虚拟货币的监管在国际上也是一个非常棘手和前沿的问题。文化部也希望通过这项规定,吸引见识,听取网民和企业的意见,进一步探索和规范这一制度。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解读

四年前的虚拟货币

以下为通知全文:

文事发[2009]20号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建设

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商务局;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被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管理服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推动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用户权益保障不足;二是市场行为监管缺失;三是网络游戏使用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不断。

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运行秩序,根据《网络文化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和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7]2007年第1号) 10)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秩序,禁止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工统字[2007]3号)等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现将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主体管理

四年前的虚拟货币

(一)本通知所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发行的、游戏用户使用法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的、存在于境外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游戏程序,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存储,是网络游戏运营公司提供的服务器中的虚拟兑换工具,以特定的数字单位表示。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用于在线兑换发行公司在规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提供的游戏服务,表示为网络游戏、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积分等,但不包括在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批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和提供虚拟货币供使用的提供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上述两项业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和提供虚拟货币供使用的提供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上述两项业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和提供虚拟货币供使用的提供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上述两项业务。

(三)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交虚拟货币表述、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业务发展报告中服务的退款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包括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护措施、技术安全措施等。

(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必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相关规定。此类企业申请时,除按规定提交的材料外,依法必须在开发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包括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护措施、用户账号实名绑定银行账户和技术安全措施。

(五)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如未在限期,文化行政部门依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人民银行中国的。

二、规范发行和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产品运营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占用预付资金为目的的恶意发行。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发行总量每季度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七)网络游戏经营者除以法币购买外,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网络游戏经营者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必须保存用户充值记录。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保留期不得少于180天。

四年前的虚拟货币

(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仅限于兑换发行公司自身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公司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九)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和投诉处理程序,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公司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显着位置进行说明。

(十)用户在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出示与注册身份信息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核实用户身份后,应当提供虚拟货币充值、转账记录按投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四年前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积极协助取证、协调处理。

(10一)网络游戏运营公司拟终止提供其产品和服务的,必须提前60天公告。终止服务时,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必须使用法定货币用户已购买但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方式或用户可接受的其他方式。

因网络游戏运营公司自身原因(如暂停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导致服务中断连续30天的,视为终止网络游戏。

(10二)网络游戏经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价购买,新增虚拟货币发行品种时,须按所列材料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本通知第三条。

(10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用户账户之间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转账功能。

(10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必须要求卖家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登记,并要求其与国内相同实名注册信息 银行账户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必须保存用户之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会计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交易之日起180天。

四年前的虚拟货币

(十家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识别交易信息真实性,严禁违法交易。当知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违法行为时取得或接受举报 经查实的,应当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四年前的虚拟货币,并终止提供交易服务。

(10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10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人、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有关部门依法调查时要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

(十家八)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账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存转账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

三、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10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规范网络游戏运营秩序,禁止使用网络游戏赌博(工统字[2007]3号) 整顿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2十)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不得在用户直接投资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以抽奖、投注、随机抽奖等随机方式分发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二十家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与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措施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四年前的虚拟货币

(二十二)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和“外挂”网站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文化部应当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四、加强执法净化市场环境

(二十家三)企业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交易服务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文化行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将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逾期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要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道具名称重叠。网络游戏道具管理办法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国务院会同有关部门。

特此通知。

文化和商务部

2009 年 6 月 4 日